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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案释法”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2-11-16     来源: 贵州省审计厅     作者:佚名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案例  

  

  【案情简介】 某审计机关对B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时发现B单位在该年度政府采购中,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分多次自行采购办公耗材共计278万元。经抽查,B单位自行采购的墨粉盒、硒鼓耗材等采购价格高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同类型产品售价,增加了财政资金支出。

  【调查与处理】经调查,B单位采购办公耗材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年度预算300万元,按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B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一个预算项目下相同品目货物(办公耗材)累计资金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未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情况下,擅自采用自行采购方式进行多次采购,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高价采购办公耗材,增加了财政资金支出等问题。审计机关责成B单位立行立改,并向B单位提出审计意见:今后工作中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法律分析】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所谓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未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规避公开招标。本案例中,B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办公耗材采用自行采购方式进行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明确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支出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实中个别单位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财政资金浪费,还容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将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严禁规避公开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jt.guizhou.gov.cn/zwgk/zdlyxx/yfxz/202211/t20221115_7711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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