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支付项目资金”案例
【案情简介】 审计机关对C局开展同级部门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在审计中发现,该单位于2021年3月通过公开招标,与W中心签订了项目技术评估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总价为1,852,000元,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在W中心提交所有项目评估意见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根据合同约定,截至2021年8月,W中心应出具120个以上项目评估意见,但实际仅出具30个项目评估意见。同年10月,C局为提高年度预算执行率,在W中心未完成所有项目评估意见的情况下,全额支付其项目款1,852,000元。
【调查与处理】 审计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向C局提出审计意见:在今后的项目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杜绝为了完成预算执行率突击花钱,将资金滞留在实有资金账户的情况发生。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C局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全额支付项目款,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其行为违反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 〔2015〕63号)第十条“省直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
【典型意义】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单位对提前支付项目款的危害认识不足,项目款的支付变得随意化,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被忽略,原有的监管机制和审批流程也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制约作用。本案例中,该行政单位为提高预算执行率,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全额支付了项目款,将会对项目管理、建设资金安全等多方面构成危害,不但影响到项目进度管理,而且不利于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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