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处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洛阳市审计局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纠正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或行为。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或单位进行移送,或通过审计专报等形式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反映。
办法强调,审计移送处理的事项,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应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或人员的具体罪名和相应的定性依据、审计证据材料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移送,应明确违规违纪单位或人员,有关人员的责任,定性依据等,并有相应的审计证据材料;确定由主管、监管部门或政府进行处理事项的移送,应明确被审计单位名称、有关责任人员、具体违规的行为及违规的定性依据,已造成后果的要一并予以说明。
办法要求,审计移送事项经审理后,报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局公文办理规定程序处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理机构、局领导的职责范围进行了细化。在办理移送处理事项之后,局计划督查科负责定期对移送处理事项的有关查处情况进行了解、跟踪、统计和汇总分析,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移送处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和结果。(起草人:朱修元 审核人:张步涛)
原文链接:http://sjt.henan.gov.cn/2023/01-18/2675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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