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国家对高校基础建设的资金投入规模不断扩大,各大高校的办学条件均得到了明显改善。高校所拥有的房产资源也越来越充足,随之出现部分办公用房、老旧房屋等闲置的情况。高校房屋出租的积极作用,一是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二是利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三是在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下,将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可减轻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压力。但近年来,笔者对多个高校实施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在房屋出租管理中存在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是将不具备条件的房屋出租。个别高校校内超市建校时并未规划在总平面图内,学校建成投入使用后,根据实际需求,在学生宿舍楼附近或教学楼附近空地临时搭建一间或几间房屋,作为超市出租给第三方。此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且超市未办理消防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验收等手续,超市的消防安全不能得到保证,这对于学生流较大的学校超市来说,是比较危险的。
二是未履行审批手续。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虽然房屋等建筑物的使用权、管理权归属于它所占有的高校,但其所有权在法律上是国家的。部分高校未按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要求,未履行房屋出租审批手续,擅自决定房屋出租事项,在单位预、决算报表中也未如实填报房租出租情况。
三是未进行公开招租。高校学生人数多,客流量稳定,多数经营者都愿意在高校内经营超市、书店、图文快印店、餐厅等。部分高校房屋出租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而是通过会议纪要直接确定经营者。个别高校即使公开招标,也未严格按照公开招标要求进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只在高校官网发布,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特定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四是出租期限签订不合规。部分高校房屋出租存在一种奇怪现象,承租方多年保持不变。在出租合同期满后,未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直接按照之前合同签订的承租人顺延合同期限。如此,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不能让所有经营者均享受公平竞争机会,也不符合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是出租收入管理不规范。高校房屋出租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但实际情况却是五花八门,如有的高校和承租方约定,承租方不支付租金,但须承担高校购买一套信息系统的费用;有的高校和承租方约定,不收取租金,承租方保证所售商品价格为师生让利10%,是否让利,未约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不遵守约定的惩戒方式;还有的高校将房屋出租收入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高校房屋出租管理不规范,原因之一在于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健全。高校应根据国家、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出台符合实际、主体责任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固定资产出租条件、审批程序、招租方式、出租价格确定、出租期限以及合同管理等。
二是加强内外部管控。健全的管理制度,重在落实落地落细。高校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固定资产内部管理规定,强化固定资产出租关键环节的管控。同时,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高校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形成内外部监管合力。确保国有资产和国家收益不流失。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高校是国有资产管理、占有、使用的具体实施单位,更是房屋出租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提高单位对房屋出租管理的重要性认知,层层压实责任,做到房屋出租工作领导常过问、时时有人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将闲置房屋出租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社保处 刘颖)
原文链接:https://sjt.nx.gov.cn/sjzc/alzz/202204/t20220415_3454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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