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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了解自治区本级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2-10-0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10个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病毒性肝炎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支付定额为8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支付定额为6000元。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可同时申报,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报认定和治疗方案变更工作全部下沉至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参保人员向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责任医师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由审核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参保人员凭《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认定申请表》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人事处 布和)


原文链接:http://audit.nmg.gov.cn/sjxw/sjdt/202209/t20220930_214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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