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22〕31号)要求,人事处在我厅2019年禁业范围的基础上,参照中央办公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中办发〔2022〕41号)所列禁业要求,结合我厅管辖范围、职能职责、业务范围和廉政风险点,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规定(试行)》,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
《审计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规定(试行)》的印发和实施,对于我厅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人事处 王飞)
原文链接:http://audit.nmg.gov.cn/sjxw/sjdt/202209/t20220930_2144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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